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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以虚构投资项目的名义,向方某集资诈骗30万元,要方某将钱直接汇入李某帐户(李某为陈某虚构的投资项目中间人),而事实上是陈某还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说的),今陈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批捕,此30万的款项是否属李某的善意取得?如果不是,公安机关是否可向李某追赃款30万元给方某?

案件执行 2015-10-20 12: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要有证据证明30万的性质。
    【追问】陈 某和 李 某 无 法 证 明 此 债 务 由 方 某 来 还 , 因 为 没 有 书 面 的 资 料 , 也 未 与 方 某 沟 通 是 还 李 某 的 个 人 债 务 。
    【回答】那警方自会调查清楚具体情况的。
  • 可以难求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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