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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07年进入公益性岗位,后被安排进入原国企单位工作,帮助处理破产事宜,在公益性岗位处领着工资,但在原国企单位也领着工资,破产清算组也同时计算着他本人的生活费。问,14年国企破产清算,拖欠该员工从进入公益岗位开始至破产清算日期间,在原国企的工资和生活费应该发给他吗

其他 2015-01-21 1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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