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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姥姥在08年10月25日去世的[姥姥家是湖南长沙}。有二个女儿。其中一个嫁到东北,是大女儿。一个在长沙是小女儿,现在姥姥去世了姥爷就想趁现在明白的时候把他的现在的房子分一下。由于大女儿嫁到东北没有赡养到老人,一直都由小女儿照顾。我姥爷就想把现在的房子底价为15万,其中答应给大女儿5万,后来想到2位老人都百年以后要买墓地还需要一笔钱就在这5万当中扣除了2万当作以后买墓地的钱。现在只给了3万, 现在我姥爷给大女儿和小女儿写了一个契约怕以后小女儿不把这个钱给大女儿才写的。还要到公证处去公正,我想问的事我姥爷手写的这张契约在公证处公正以后是不是受法律保护还有就是和遗嘱的意义是不是一样的。

其他 2008-11-02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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