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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本条是不是规定农民工病死的,不论工龄长短都只享受一、二条待遇而不是享受一、二、三条待遇,对吗

其他 2010-07-17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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