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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违法审批,给建房户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后被市政府依法撤销),导致建房户违法建房,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距我房屋门口2米,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消防)。后来,建设局虽下了两次停建 通知书,但建房户置之不理。建设局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次法院以《城市规划法》第47条规定应由建设局强制执行为由,不予执行。第二次以建设局没有按规定提交材料为由,不受理。之后,本人虽多次要求建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但建设局以自己已经履行职责为由,不管此事了。 本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建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拆除抢建的违法建筑。但两级法院都以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为由,裁定为不予受理。 请问: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我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09-02-15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 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最好不要聘请本地律师做行政诉讼案件。
  • 1 .我认为,就不案的事实你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很麻烦,不如按照民法通则起诉对方,主张排除防碍更好一些,正好对方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因为邻居的建房行为开始经过批准了,后来由被撤消了,那 就等于没有批文. 2.作为你的邻居,他的建房损失,向批准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因为一建一拆,肯定是损失不小,他的损失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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