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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已与2010年1月20日到期,合同未续签,本人仍在该单位工作,合同是否延续有效?期间离职是否算违约?

其他 2010-07-22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参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签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 自动续签,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
  • 合同已到期,目前你仍在该单位工作,单位也认可的,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应及时补签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
  • 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你离职也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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