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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0年12月由被申请人派遣至xx银行做VIP接待,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基本工资1600元,交五险一金.双方连续签订两年劳动合同,俩份劳动合同被xx物业公司收回,申请人未留副本!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现在被申请人无理由要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9月到11月延迟发工资,其用意不想与申请人有劳动合作关系,并告知申请人从2010年12月工作起就从未签订过任何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现在故意刁难我逼我辞职,我可以告被申请人从2010年开始赔我双倍工资么

其他 2015-05-09 0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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