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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为了买一套房子,向高利贷借了15万元,双方签了一份15万的欠条,又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规定两个月之内如果未还钱,房子以25万的价格归高利贷所有,还签了一份25万的收条。双方口头约定,房子更名办完房产证之后,我用房子去银行贷款,还高利贷钱。房子更名之后售楼处迟迟未办房产证,我们手里只有购房合同和收据。之后我爱人在外有5万元的债务,追债人讨要,我爱人又用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向另一处高利贷(刘爽)借款8万(实际收到7.4万)用于还之前的债务。后来我们用购房合同以新房的名义,向银行做的贷款10万元(实际到手9万)。由于之前两个都是高利贷借款,我们从银行贷的款都用于支付利息了。后来我们无力承担高额利息,就与两个高利贷协商看是否能用房子抵债(市值33万),并请求对方给我们给我们补一些差价,对方不同意。我们实在无力偿还,就去别处租了房子,我爱人更换了电话号码,我没换。这段时间一直没人给我打电话。刘爽去公安局报案说我和爱人以29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刘爽,并要求刘爽支付18万元订金,刘爽支付订金之后,我和我爱人携款潜逃,告我和我爱人诈骗,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5-05-21 0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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