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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分手主动提出,以借款形式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原被告双方在见证人赵某见证下约定由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如逾期没有还清款项则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月10%支付给原告。 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还款40000元(肆万元),2009年11月16日还款20000元(贰万元),2010年3月13日还款40000元(肆万元),三次还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现尚欠余款50000元(伍万元整)。作为原告一方应如何处理? 谢谢

其他 2010-07-28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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