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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8月进入公司,合同07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于08年1月底口头通知,原公司已卖掉,要求与新成立的公司签合同,公司愿意按江苏省规定进行补偿(按补偿至02年5月)。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请问是否可以要求按根据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进行补偿(他违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37,38条,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是否有法律依据,该条是否与新合同法冲突?

仲裁 2009-03-02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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