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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咸阳市某小区定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当时售楼说是2014年7月就可以进行装修,当时,由于首付钱不够,跟售楼经理协年底再交首付款,但是年底到2015年2月份准备看房交首付发现房子还未交付使用,我想要求退还当时交的1万押金,但是他们说不退还,我查看签的协议书没有不退还而且押金也是收条也没写不退还,现在商家说可以换别的楼的房子,但是我不想要,想咨询下可否要收商家退还?

其他 2015-06-29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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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起诉解决
  • 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 定金是不退的,押金则不同。
  • 您好!搜集证据,如不能协商,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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