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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人,今年4月18号在江苏昆山市看了一套房子,并交了一万元的订金,约好在4月25日签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不料没过两天,开发商通知我,说当地政府刚刚有了新政策,在当地买房的外地人需要有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才能办理按揭手续,而我并没有,他们就告诉我让我再等等,一直到5月1号我过去以后,他们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并提出一个方案:合同可以先签,而按揭可以后办,双方可以签一份协议,如果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办下来的话,开发商将全额退款。对于这种没有保障的协议,我自然不会接受,而开发商又提出,如果再不签合同,就要算我的违约金,我想问一下我是否有权利要求退房? 问题补充: 我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只是交了订金,在开发商所开的收据中有这样一条:《乙方确保在4月25日前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和首付,及办齐所有按揭手续,乙方未按期支付以上款项,或未前来签订合同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订购该物业的权利,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上述物业收回,另行出售,订金不退》但是当时我只是口头约定,由甲方协助办理按揭手续,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是否有权不退订金或者收取乙方违约金,

仲裁 2010-05-06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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