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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12年,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没有到期(2010年5月到期),理由是我在担任公司驻外地办事处经理时,公司在当地注册的一个分公司,现在要办理注销,但是国税注销有问题,税务要罚款才能办理注销。公司以这个理由要求我承担责任,但是我又不是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办理税务的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我只是当时现场的一个负责人。而且我将税务的问题及时的通报给了我的上级领导,领导没有给出解决的指示,所以一直拖到现在。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司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我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金

仲裁 2010-07-30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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