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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常州巴士公司一名司机,在2010年6月初发生一起在站台车辆起步但车门未完全关紧,有一名老太抢着上车,不慎从车辆踏板摔倒在地造成股骨骨折的一起事故。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里,巴士公司认为这属于一起车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要按照单位内部的章程来处理,向我妻子一提出由她个人全部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现在也不得而知)。因为费用金额较大,一时间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的确也很难承受,另外我们对于巴士公司的这样做法也感到不满。我妻子于6月17日向巴士公司提出辞职,18日得到答复批准辞职。但是时至今日巴士公司也未给办理相关手续。请问律师,巴士公司这样做法是否合法合理,作为我们普通的劳动者遇到此类事件要如何处理?感谢

仲裁 2013-08-05 1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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