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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在今年6.1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试用期3个月。可在7.28号的下午,老板把我辞退了,原因是工作不主动。听到这个借口一生气我就收拾东西回家了。可回家仔细看劳动合同上,写明双方要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当时,老板只是口头通知我,就让我回家了。我们公司是28号发工资,今天已经29号了工资还没打给我,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被辞退前的大概10天左右,老板把公司的大门钥匙交了一套给我。昨天是老板的助理问我拿回了钥匙,然后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了,我可以回去了。后来我去问老板,她说是的。我可以回去了。我问原因,她说工作不主动。既然我工作她不满意,为什么在10天前把公司大门钥匙交给我?请问这样的借口合理吗?工作都是老板和老板的助理安排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全部都做完了。公司里其他员工的工作也一样由老板和助理安排,我们作为员工怎么知道要做什么?怎么主动?

其他 2010-07-30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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