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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编教师,从1989年起,按照当时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从事校办工厂承包工作,学校按月发放工资,每年底上缴学校一定数额承包费,大概从1997年起,每月工资做抵押,不再发放,到年底多退少补,后来由于亏损数额较大,常年在外,工资仍然做抵押,由于借了学校老师个人的钱,害怕他们的无休止的纠缠,几乎不到学校去,也没有与学校结账,(因为上缴额是一年15000元,我的工资总额超过该数额),2010年我10年来第一次回家过年,听其他人讲,我被市教育局于2002年以旷职出名了。请问,该处理决定合法有效吗?我能要求恢复公职吗?谢谢!

教育 2010-07-30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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