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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9年参加教师工作,88年起承包校办工厂,保留公职,按月领取工资,97年左右,以工资抵算上交,每年上交15000元,2000年左右由于工厂亏损严重,资金周转困难,向教师个人所借高息无力偿还,常年在外讨要欠款,也没有向学校结账,因为我的工资肯定超过上交,2010年回家过春节时听别人讲,我已经被教育局于2002年除名处理了。请问,教育局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吗?我能恢复公职吗?

教育 2010-07-30 22: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在没有接到除名决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无效! 你可以在接到除名决定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申请人事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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