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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8日***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周转不灵,向我借了5万元钱,当时就付了3000元的利息,并写下协议书,借条里写明3个月内还清借款,也就是说在2010年5月8日前还清,并将以他所承包的***楼的一栋楼房作为抵押,过期不还,我有权自行处理本楼房。借条上只写了借款人的姓名和日期,双方没有按捺手印。同时双方填写了被抵押楼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借款人还给我开具了买房的收据,上面金额为十一万多元,并盖有该公司的财务用章。可到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借款人还是没有偿还借款,也没有任何不还借款的答复,我默认是还不清了,所以想自行处理被抵押的楼房。害怕在生事非,想到了办房本。可这个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给出具房产证明,一直是推拖不给办理。日子一天天过去,钱也不还,楼房没有房本不能出售,我很苦恼,想通过法律途径快点解决,但不知是否我有能自行处理楼房的权利,房地产公司不给出具房产证明我是否能告他?怎么能更好的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请律师给我点详细的介意! 期待您的回音! 2010年7月29日

其他 2010-07-31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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