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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前,置业顾问说明有两个赠送露台,赠送面积超过40平米。但合同里又不明确说明(并划在合同所附户型图的红线之外),当时我们提出质疑,但得到了信誓旦旦的承诺。交房时才发现只有一个赠送露台(约20平米,这个露台合同里也在红线之外)。开发商是否欺诈?我们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吗?关于赠送两个露台,我们购房时要求开发商的置业顾问有手书说明,并签名,但没盖开发商的公章,可以作为开发商允诺的证据吗?另外,合同里把两个赠送露台划在红线之外,但又提供了一个露台,这可不可以作为一个反证,证明开发商确实有赠送承诺。呵呵,实在打不赢,我可否让开发商撤除已赠送哪个露台,我不要,总行吧?还有,开发商在格式合同里加上了一条:所有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条款,以本合同为准。这条是否与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三条规定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相违背?

其他 2008-11-04 2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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