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如何理解津政发(2005)48号文超出第五条范围(抢救时除外)的条文字句? 津政发(2005)48第六条(2)中…..对于超出第五条范围(抢救时除外)由离休干部自费的药品项目或服务设施经治医生有责任告知离休干部本人,家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请问应如何理解超出第五条范围(抢救时除外)的条文字句?又如何理解第五条中……并根据离休干部实际医疗需要,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如何理解(抢救时的特殊监护服务及使用的设施器材),在医疗待遇上与康复中特殊护理有没有区别? 康复中对于超出第五条范围(抢救时除外)由离休干部自费的药品项目或服务设施经治医生有责任告知离休干部本人,家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可以理解。(抢救时除外)是针对超出第五条范围而言,不同康复中状况。若在医疗待遇上相同,(抢救时除外)实际医疗需要的意义是什么?

其他 2010-08-03 19: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