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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我厂工作。他被分配到西厂区雷某A的机组。单某的食宿均在西厂区,他与本机组成员郭某搭伙一起吃饭。 2010年4月30日由于王某机组成员不足,在厂长未知的情况下经班长王某和班长雷某A共同协商,借调单某到东厂区王某机组工作。单某到王某机组后其伙食关系未变,仍在西厂区食宿,他本意是想在王某机组试干几天,如合作不好再回到原机组。 2010年5月1日下午,因单某所在机组需要更新模具,更新模具由班长王某和修理工雷某B合作完成。机组内其他成员(包括单某在内)均在东厂区内休息,等待模具更换完后继续制砖工作。但因模具到下午五点钟才换完,王某决定明天再进行制砖工作,今天到此就下班。五点钟班长决定下班后,单某应回到西厂吃饭休息,但是他仍私自留在东厂区和张某玩手机,直到大约六点,班长王某提出买酒在王某家喝酒。单某在喝一瓶半啤酒以后于七点半左右中途离开东厂区到津围公路上被车辆轧断右腿。肇事车辆逃逸。

其他 2010-08-05 1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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