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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一段时间,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公司在天津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07 1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者工资和工作年限确定。
    2、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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