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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下:我外公外婆在83年收养一名弃婴,双方以祖孙相称,并共同生活到2003年,外公婆相继去世,当时他19岁正在读大学,并未尽抚养老人义务。现在他是否可以成为和我母亲一样的第一继承人地位。

其他 2008-11-05 20:5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参照你索提供上述规定处理。
  • 可以参照你所提供上述规定处理。
  •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进行处理.
  • 象这种养祖父和养孙女的关系确定是不是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应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称呼不影响收养关系,只要收养合法成立,无论是否尽赡养义务(只要不是故意办法尽赡养义务),都应该属养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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