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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在江苏张家港市,总厂在张家港保税区,分厂在锦丰镇合兴开发区。现在我们分厂倒闭了,要调我们去总厂(张家港保税区),我们都不愿意去总厂,我们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其他 2015-03-11 10: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有明确约定为分厂所在地,现在企业改变工作地点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 您好,可以主张赔偿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追问】我们怎样该追问赔偿,我们去过劳动局,市政府,他们都说我们得不到赔偿!而且厂里也不给我们说法。
    【回答】首先要看您和单位是如何约定的,如当时单位向您明示过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会在多个地点轮流或工作本身需要到多地流动,应当按约定履行,如您不愿意,应当自行与单位协商处理。其次如当时约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固定,或约定的工作地点不明确,仅为一个大致地区范围,以约定的明确固定的工作地点或您实际工作地点为准,如单位要调动您的工作地点,需要与您协商,协商不成,您可以拒绝,但如果单位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无法让您继续在现有的工作地点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单位和您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不成时,单位可以依上述第三项之规定,解除您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您或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要支付您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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