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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告知我,由于《竞》真正起作用是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且用人单位如想真正履行该协议,可提出提高竟业补偿金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劳动局就不会认定协议无效,所以我极可能仍受该竟业限制协议的约束.请问我要如何取证,或如何做证明此用人单位曾出现过欺瞒行为来解除我已签署的《竞》?每月的薪金标准属于业内最普通基层员工的薪金标准,也要被划分在被约束的人员行列?仍要被《竞》制约?所谓的被限制人员,既《竞》提到的---(A)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约对象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请问此类人员的薪金标准国家就从没有出台过基本参考标准么?请问"业内精英"的月薪标准到底在何处能查询到? 此项就是所谓的"盲点",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钻法律空子的一种最直接体现?!

仲裁 2010-08-05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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