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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通知,经过几轮面试后录用,报到时被告知属于外聘,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和上岗保密协议。现工作才半个多月被通知合同没有通过上层领导审批,让我和另一个外聘人员走人,只补偿我们两个月的工资。我和她现在都没有劳动合同在手,目前唯一的证据就是每天的上下班刷卡记录。遇到这种情况,是向用工单位申请赔偿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我在没有找到下份工作前,劳务派遣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我每月最基本工资? 还有现在的这家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因为自始至终我都没有看到那个派遣合同上的甲方,从面试到入职手续都由现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另外当时和这家人事经理谈薪酬时,只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并没有约定劳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是否就不存在试用期,约定的三个月属于正式劳动期。 急盼回答,谢谢!

其他 2010-08-06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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