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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定薪留职期间被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理由是,(二轻工业局文件>自九二年十二月起未缴养老金,厂部于九三年十月十三号,十一月二十三号二次通知本人,限期在十一月底交清,逾期不交作自动离职处理,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号发文执行。请问,一,这样处理合法吗,二,如不合法现在还能申?否,

争议解决 2008-11-05 1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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