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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一条该如何理解,如果当日加班5个小时,请问只能算3个小时的加班费用吗?那后面的“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如何理解?

其他 2010-08-09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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