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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五年前与人打架,把对方打伤了,08年被公安局拘留,后缴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2010年6月底,被人民法院拘留候审,因为被打伤人,一直不配合做伤残鉴定,所以案件一直迟迟不审,上周听说被打伤人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但不知道结果)。法院到现在还是不开庭,我朋友一直被法院拘留候审,都已经30多天了。我想咨询一下,法律上对这种案件,有没有候审期限上限的规定?法院这么长期羁押合法吗?如果有羁押上限规定,那应该是多少天?在线等待回音,感谢律师!

刑事辩护 2010-08-11 20: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是否超期,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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