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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由哪个法院管辖?

其他 2010-08-10 13: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告所在地、实际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实际履行地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立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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