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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哥哥同在早年已故的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拥有各自的房屋(原来的宅基地上原只有26平方米有上盖的青砖祖屋由我哥占住着,而我和老婆于92年在另一边原来只有旧墙脚印约50平方米的空地自己出资建了一间单层红砖瓦房,两家室内功能完全独立,进出大门完全分开,十多年来一直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在前两年我在本村其他地方又盖了房子,就把这间旧房出租给别人居住,出租屋的税金一直由本人交纳.在7月4号哥哥突然把我的租客赶走,并在7月20号在事前完全没有取得我家同意没打过半句招呼的情况下一夜之间把我的房屋和他自己的房屋拆为平地,把我房屋的所有家具物品铁门钢窗杉木瓦片等全部拿走无踪.我想去白云区法院告他让他赔偿损失或恢复我房屋原状,但法院立案庭的人要我先打确权官司,等到法院判决了我被拆了的房屋是属于我的之后才能再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否则就是不合法律程序.请问该说法是否正确?他不给我立案是否合法?另外农村的租屋可否确权呢?听说宅基地是没有所有权的。

其他 2010-08-12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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