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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0年5月24日以叁万元价格购得被告住房,并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同意将其住房所有权转让于本人,并将房产证交与本人,本人当场全额支付被告叁万元购房款,双方签订协议书并签字画押,有三位公证人在场对整个购房过程监督公证,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本人在所购房居住至今已11年,期间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理,不肯协助过户,致使我们全家无法建立户口册,给我和妻子的工作生活,孩子的入学等等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房屋转让协议书》三份,被告保管一份,本人保管一份,证人保管一份;房产证、购房款收据各一份由本人保管。 本人通过诉讼要求过户胜诉概率大吗?

其他 2010-09-15 1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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