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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否要先将全体国有在册职工身份置换?是否要先解除劳动合同?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缓交十年?在没有完成前三者的情况下,就组建新公司,成立股东会是否合法?企业改制是在十年前,而职工身份置换可以十年后进行吗?一个企业改制,董事长是否可以双重身份?即是国有企业经理,又是新建企业董事长?在1998年企业改制后是零资产出售,但十年后,也就是2008年才进行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身份置换,包括总经理在内也领取经济补偿金。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十年后再交?而是按当时政府优惠政策7%上缴,是否允许?2008年全体职工统一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剩余资产应该归什么人所有?请热心人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8-12 18: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上述政策性为题,可以咨询该国有企业的上级部门,要求依照相关的法规办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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