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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律师的及时回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请问交警队扣押车辆二个月的依据是什么呢?

争议解决 2010-08-13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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