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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在我县开发一处楼盘,承包给浙江的几位建筑商。项目部设在豪盛一期。对外进行公开发包。我是名小包工头,和项目签定了一份85万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违约金为5000元。并约定10号我方机械设备,人员进场。谁料9号晚上项目部打电话给我叫我迟几天进场。后来打听才知道原来**公司与浙***筑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理由是**建筑商用的工人是我县本地的。几经协商,**公司将浙江承包商的16万平方建筑合同减为7万平方并不许用本地工人。**建筑商只好由一人承包。其余的人回去。和我们签合同的人也回去了。**公司的项目部将原有合同的善后事宜大包大揽。 项目总指挥说我们以前所签合同是非法的。他现在出面帮我们退还保证金。还说和我们签合同个人走了。我们天天守在项目部。到现在都没给我们明确答付。我想问下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8-13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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