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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件事向您咨询。我哥哥今年3月11日找一平时很要好的朋友到家里帮忙干活,事后为感谢朋友请他喝酒,两人都过量,在用农用三轮车送朋友回家时,不慎给朋友造成二级重伤,当天派出所了解情况作了调解,3月12日县刑警队介入了解情况,3月2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了我哥哥,请问“涉嫌故意伤害罪”这个理由合理(合法)吗?谢谢!

其他 2015-03-26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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