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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5年1月份在一公司开始上班一直到现在,当时已和该公司签订过一份《临时工劳动合同》,合同没有注明用工期限,2007年11月份在《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尚未实施前,该公司招集我们一起进去的几个临时工开会说,将我们交给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要求和物业管理公司签合同,上班依旧在原公司上班,由于当时一时之间找不到原有合同,于是就和物业管理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此后我觉得不对劲,于是向原公司要求补办社会保险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迟迟不予答复,现在和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期已满,原公司也要搬迁,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签合同,我觉得不合法,于是找原公司,原公司说,我不随于他们公司管,他们公司也不需要人。请问:去年物业管理公司和我签的合同是否有效?现在如果签订合同应该和谁签(这已经不可能了)?我要求原公司的赔偿应该算些什么?算到什么时间?希望好心律师们能回答我的问题,深感谢意。

争议解决 2009-03-04 12: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原公司补买社会保险,也可以协商由原公司将买社会保险的钱付给你们。 你们在原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一年多,按法律规定应当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公司要求你们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对在原公司工作十一年的工龄怎么计算,如果不计入物管公司,那原公司应当对你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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