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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请问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听说六月份深圳最低标准加到1100至1300元是否属实,如果是按照1100至1300元标准执行,那么工司不按当地标准给员工长工资我因该如何处理,已经发放的工资能不能要求工厂按当地标准补偿给我们,因该用什么方法讨论回属于我们的工资,已发工资有工资条为证,工厂大多数员工工资已经按当地标准发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以“同工同酬”发放工资,而厂方却不给我们同等待遇,我该如何向厂方讨个说法? 谢谢!

其他 2020-02-07 19:3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骆律师回复如下: 今年五月一日广东地区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未包括深圳,故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暂时未变。
  • 公司实发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向公司算工资的部门提出异议,如果是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许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也需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支出的部分;若是税前工资就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企业拒不支付补偿差额部分的,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 首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这是合法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验的期限,在试用期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因此,本案用人单位自行确定王某在试用期的工资作法并无不妥。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该《规定》第19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率也就是《劳动法》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尽管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其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但不能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确定的工资待遇标准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 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供参考。
  • 深圳最低工资不知道是多少,不过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当地最低标准发放工资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差额。
  • 咨询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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