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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署的合同规定,公司每月15、2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是公司因为我过年请假回家(2月2号-2月21号)而将1月份工资推迟发放预定在3月15日,后因3月4日我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局投诉,3月5日下午发放了我的工资。我是否可以依据“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公司赔偿?

其他 2013-03-08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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