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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企业将一名有工伤的职工安置在企业所属的一块地方,让其从事饭店经营,并与之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让其经营至退休。后来该企业破产,破产的管理人将所属破产企业的一块地方的地面资产进行拍卖,其中包括该饭店,需要说明的是当初安置的时候该饭店所在的位置只是一个大棚,经过该职工的努力,变成了今天的规模。我想问的是,第一,企业破产后,该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第二,在将地面资产拍卖后,对于该职工该给个如何说法?第三,该职工在经营饭店时,每年度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该饭店是否可以作为一个企业?如果作为一个企业,那破产企业是否能够将该饭店当做地面资产进行拍卖?

其他 2010-08-19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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