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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于营业税新政前在中介处签订的居间协议,卖方净收房款,买方承担所有税费。卖方因考虑到把高额的营业税转嫁到买方支付,在合同定价时以扣除了营业税、个税等相关税费后的净收价作为合同价。在房屋还未过户前,营业税新政出台了,营业税金免除,买方可少交几万的税款,卖方认为合同价有失公平,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少量的补偿费以弥补合同价(补偿费不超过免除的营业税),卖方则不同意,请问这样的纠纷怎样处理?

其他 2015-04-02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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