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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5年10月商调入现单位,在06年2月给我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一份,在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条款这样规定的,以职工的岗位工资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职工的岗位工资是本人月货币收入的1/5左右,不符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将其改为:甲乙又方确认,乙方假期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在06年2月我交于甲方,甲方未和我商洽过,在2010年6月,因我需用劳动合同,向甲方借用劳动合同,才发现,甲方在劳动合同上未签字盖章。现我如何要求单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 2010-08-20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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