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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对方签了合同,由我方出资在对方的厂区内建设一个与对方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生产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成果。合同中只约定了共同经营的时间和所要达到的产量。价格随行就市。而没有对其它的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的约定。现在对方由于经营不善已停产,企业又包给别的老板做了,而与我方签定的合同自然也就无法履行,达不到约定中要达到的产量。我想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按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约定违责任的合同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其他 2010-08-20 0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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