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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遇到了这种情况申诉无门,请您帮忙一下: 乙某在甲公司工作了半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乙与甲公司协商不成,到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仲裁,但仲裁局要求乙先证明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受理,劳动关系的证明遇到以下困难,该怎么办: 一、甲公司采用签到制度,乙没有考勤卡资料。 二、乙持有没盖公章的工资条,且银行有划拨记录,但对方是以私帐非公司账号分发工资的。 三、乙也没有工作证及服务证。 乙持有甲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证资料,均已提交劳动仲裁局,仲裁局称这些资料没有作用,要乙出具一份有公章且有乙名字的证书或委托,证明存有劳动关系才受理。现提问如下: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项关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条款中,明确了(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为什么仲裁局还要乙举证劳动关系。 2.如果有公司委托书,如甲公司曾委托员工已办理电信号码密码重置,盖有公章。这样的委托书能否证明甲与乙存有劳动关系,让仲裁局受理该案。

其他 2010-08-22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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