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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您好,我2008年离婚后,法院把女儿判给我抚养。去年我前夫所在的村子开发了,每个人都有4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补偿,独生子女可以补偿90平方米,就是每平方米可以用2500元的优惠价购买,不过,要减去本身的房屋建筑面积,剩余的面积才可以买,比如说,我前夫家有他爸,他自己,他弟弟一家三口,(他弟弟的儿子也是独生子女),加上我女儿,不算上我,那就有360平方米,减去他爸名下的一套的房屋面积110平方米,就是说他们就还有250平方米的面积可以用2500元一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我是女儿的监护人,女儿的财产应该由我监护,我应起诉前夫还是他父亲?因为我前夫父亲是户主,我前夫居住的房产证也是他父母的。还是我应该起诉拆迁公司?我前夫的父亲已经和拆迁公司签了合同,把我女儿的补偿的部分拿去了。还有我虽然和前夫离婚了,但是户口还在那里,我是否也可以有45平方米的补偿面积?我是非农业户口,我前夫和女儿是农业户口。拆迁办的人说我和前夫离婚了,就没有补偿了,这个有法律依据吗?。我现在没有地方住,挤在我妈妈家里,我一个人抚养女儿也很艰难,所以请您们能帮帮我。感激不尽!!

离婚 2010-09-03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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