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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个外派非洲的小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才告诉我让我带很重的东西去国外(不能托运,只能提上飞机,应该属于机械类的东西),我不愿意,因为我住的地方离机场特远,而且东西很重,我自己还有两个行李箱,去那么远的地方工作我也是为了挣钱不可能打的过去,带但老板娘说让我必须带出去(他们一家几口人一起先飞走,有男的自己都不带,我一个女孩子根本带不动,而且要转几次国际航班很麻烦,我想在国内就开始刁难我,到了那边日子肯定难过),现在我决定不去那个公司了也有了更好的选择,但合同上有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乙方提前解聘合同或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偿付给甲方相当于2个月工资收入的赔偿金,在离职前支付给甲方”,我现在还没有到公司入职,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但公司正在给我办理签证,是否我只需要归还签证费,还是说需要按照合同进行赔付)我总觉得这个约定不太对,这是否符合劳动法,是否是有效的,拜托各位懂法人士帮我一下,不要应该,也许之类的回答,请不要纠结这东西是否可以托运,我需要知道这个约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们,我真的很急,也没有财富值,能帮我一下吗,不胜感激。

其他 2016-03-14 0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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