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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2013年7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3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完成工作交接及相关物件归还。但是被申请人直至2013年7月26日还不予给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在以前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都是发邮件就可以办理,但是这次公司要求我回武汉办理,并承诺给我报销回武汉车费及三天的住宿费(100元/天)。但是回到武汉后,经过公司负责人劝说及听到的一些离职同事的说法(离职了公司就会拖发工资,还会要求签署一份“要求一年内不能在电网工作的协议”,而且没有任何补偿),于是就撤销离职,并且得到被申请人保证,在2013年9月10日会将7月和8月份工资一起发放,并且提交了撤销邮件和车票及住宿发票,并且在武汉公司坚持上班到2013年9月10日,当天是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但当天没有收到任何工资及报销款,并且没有给出任何说法。于是在2013年9月10日后申请人就不再去公司上班。期间和公司沟通过很多次,被申请人都是不接电话。被申请人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收入并且导致申请人无法找寻新的工作。

其他 2015-04-12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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