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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职教师(尚处试用期),处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因合同中有涉及违约金的条款,现有如下问题:1.劳动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责任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那么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否定性为违约?2.在签署合同前,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甲方即用人单位在其公章处盖了一个章,上面标明“乙方服务期为5年,上岗后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这个章是在签字前盖的,即签字时我属于知晓有这个内容的情况,那么这个附加的章有没有约束力?3.如果解除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那么我适用合同的条款还是就业协议上的条款?4.如果不算违约,甲方要求缴纳违约金甚至以此拖延出具离职证明,我有什么手段保障自己权利?5.如果我需要缴纳违约金且应当以合同条款为准,而甲方咬定依照协议上要求缴纳1万元,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其他 2015-04-10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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