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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退休干部)和李某(家庭妇女)均属老年丧偶.为了老有所依,经他人说合,双方子女同意,于六年前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约定男方死后的抚恤金(20个月的工资)全部归李某,并李某亨有在男方原住宅中继续居住的权利.2007年陈李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陈某去世,李因抚恤金与男方子女发生争议.男方子女认为:既然双方已结婚,那么原先签订的协议就自动失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外理抚恤金. 请问男方子女的观点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其他 2008-11-14 2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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