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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三年钱,哥哥向某某借了37万人民币,共三张欠条。哥哥让弟弟做了担保人,说在期限类一定换清债务,但没有以任何财产来作担保,弟弟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在规定期限类。哥哥并没有还钱,现在,哥哥为了逃债人以躲起来了,之后某某联系上了欠债人,双方已交谈过,后来欠债人又躲藏起来。某某找到了担保人,还叫担保人承担责任 , 请问律师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吗?

诉讼 2008-11-11 0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找担保人时未过担保期间,那么担保人应承担责任。 如需律师帮助处理,可联系直接本律师。
  • 担保人应该承担还钱的责任。
  • 你好 我是滁州市矿业总公司. 铜鑫有限公司的职工我想向你们反映几个问题 我们已有3年多的时间没有双休日了,就连正常的礼拜天休息也不可以保证的(这是工区领导为了表现自己的工作能力.有时候纯粹是个人行为! 劳动法颁布的在企业工作10年或20年的工人有休息5到20天(从法律颁布到现在就没有给我们休息或给予1天算3的工资标准)我们都没有真正的享受过.这是没有人权的明显表现!!!另铜鑫矿业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充填工区的领导金顺平滥用职权纵容下面班长胡乱扣钱(张之兵)以欺压.恐吓.欺骗等手段让工人干活(不该干的和不要干的),全班工人都不敢正面抵抗原因是曾经有人找金(因为张的不平等)金自己明明自己知道是张的错误,金也继续纵容和袒护工人认为找领导和不找领导是一样的.工人私下都说这是不是共 *** 的社会……其主要原因就是金顺平不听任何人的劝说.只包容张之兵,只相信张之兵一人所说.任其乱来。在工人眼里有很多不平等!!!每月其两个人都要从工人头上剥夺两万以工人血汗钱。作为已经被他们快3年欺压.工人现在实在是无法在忍受。只有求助你们了!!! 注:两人都是公 *** 员在我们工人眼里 金顺平作为共 *** 员又是领导不能想着单位和国家的利益为重.只想自己怎么在退休之前的时间里如何如何的去搞钱!在我们工人眼里就是贪污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可以视为是共 *** 的蛀虫!!! 张之兵也是共 *** 员还是部队退伍战士在金顺平纵容之下其权利显现的比金还要大些,他直接已金的名誉欺压和压迫工人在其任职(值班长)的3年多的时间里从来不干活还要比工人钱拿的多,明目张胆在全班说“我就应该不干活就应该比你们钱多”每个月在每个工人头上多则3千多少则3百元的钱被他个人装入腰包(这是全班可以看到的).而且班组帐目从来不公开! 我们在无赖之下只有求助你们请你们把压迫在工人身上3年之久的共 *** 的蛀虫给赶下台,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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